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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6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6479号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威,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永红,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马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波亮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