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平、徐海文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平,徐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执恢86号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峰,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平,女,1972年生,汉族,高平市三甲镇北村正大街248号,农民。被执行人徐海文,男,1978年生,汉族,高平市三甲镇徘南村市北街390号1室。本院在执行高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平、徐海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文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牛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