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康美盛世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少伟,陈伟坚,应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8269-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定海路。法定代表人:李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康美盛世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20550-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1弄13幢13号(11-1)-(11-5)、(11-10)-(11-16)。法定代表人:裘康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少伟,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陈伟坚,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应敏,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同安再生金属有限公司、浙江康美盛世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少伟、陈伟坚、应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李少伟名下的位于宁波市绿城·绿园3幢6号1605室房地产。2017年7月11日,买受人应可惠以4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绿城·绿园3幢6号1605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宁波市绿城·绿园3幢6号1605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0)第1004857号】归买受人应可惠(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应可惠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