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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双喜票据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双喜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双喜,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开封县,涉案时任广州依牛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因病(三级高血压,很高危)于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经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建国,河南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双喜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6)赣098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双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双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上诉人王双喜,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双喜犯合同诈骗罪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学珍审判员  刘思婷审判员  丁圣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