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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董淑贤与宁鑫、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贤,宁鑫,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511号原告:董淑贤,女,1955年12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国彬,男,1982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宁鑫,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115-17号。法定代表人:孙喜江,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负责人:张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淑贤与被告宁鑫、吉林市大林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淑贤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淑贤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0元由原告董淑贤负担。审判员  杨东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申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