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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恢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朋朋、金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朋朋,金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恢88号之一申请人徐朋朋,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金细女,女,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瑞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瑞昌市富豪花城15-3-XXA、B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490068元,2017年7月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金细女的所有的瑞昌市富豪花城15-3-XXA、B号进行了公开拍卖,由陈前忠以548068元最高价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细女所有的位于瑞昌市富豪花城15-3-XXA(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瑞昌市富豪花城15-3-XXB(瑞房权证湓城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余福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