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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与乌云塔娜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乌云塔娜,张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12号原告: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迎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志刚,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系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乌云塔娜,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第三人:张蕾,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乌云塔娜、第三人张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我爱我家房地产销售连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