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8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石巍与齐克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巍,齐克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837号原告:石巍,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荣,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玉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克凡,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S栋402,原告石巍诉被告齐克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巍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382.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91.1元,由原告石巍负担。审判员 张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一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