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志强、江兴明、易沈蓉、何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兴明,易沈蓉,江志强,何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朱正民。被执行人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被执行人江兴明。被执行人易沈蓉。被执行人江志强。被执行人何祥珍。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志强、江兴明、易沈蓉、何祥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泉民初字第5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志强、江兴明、易沈蓉、何祥珍给付本金2773677.07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志强、江兴明、易沈蓉、何祥珍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我院正在以(2016)川0112执1663号等案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处置,本案需待处置完毕后依法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物网天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江志强、江兴明、易沈蓉、何祥珍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龙泉驿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773677.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邢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