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袁双全与袁建云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双全,袁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袁双全,男,汉族,1951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袁建云,男,汉族,1963年1月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双全诉被执行人袁建云故意伤害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豫0522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袁建云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建云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2刑初2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孝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