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敏、孙洁等与古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孙洁,古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11号原告:张敏,男,汉族。原告:孙洁,女,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美杰,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国光,男,汉族。原告张敏、孙洁与被告古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敏、孙洁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孙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张敏、孙洁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燕兆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