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许小波与仁怀市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波,仁怀市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396号原告:许小波,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芳,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许小波与被告仁怀市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许小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小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