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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孟繁生、宋兆娟与王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生,宋兆娟,王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孟繁生,男,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宋兆娟,女,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镇,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生、宋兆娟与被执行人王镇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