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秋玲与王群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秋玲,王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94号申请人牛秋玲,女,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王群生,男,195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作出的(2017)豫04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群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群生所有的财产(具体财产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赵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