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基华与黄相芹、曲学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基华,黄相芹,曲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360号申请人:王基华。被申请人:黄相芹。被申请人:曲学兵。申请人王基华与被申请人黄相芹、曲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基华于二О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曲学兵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登营镇止马岭村304号房屋(或相应拆迁利益)(保全价值23000元)。申请人以现金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基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曲学兵的坐落于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文登营镇止马岭村304号房屋(或相应拆迁利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