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柴梅花与闫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梅花,闫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02民初2655号原告:柴梅花。被告:闫学海。原告柴梅花与被告闫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梅花及被告闫学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梅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日,被告在与原告孙女潘丽红恋爱期间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2月25日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清借款。被告闫学林辩称:欠条是虽是自己所写,但是钱是自己的前妻潘丽虹所花,不应该由他偿还此笔借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在与原告孙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与原告孙女潘丽虹于2013年1月14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由于原告孙女与被告产生婚姻家庭矛盾,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0000元。在庭审中,被告称该款为原告孙女所用,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欠有自己亲朋好友的债务,也应一并偿还,且原、被告双方都不要求法庭调解。本院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本应共同清偿,但欠条为被告所写,被告的权利可另行主张清偿。被告和原告孙女间的矛盾,不能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闫学林偿还原告柴梅花借款10000���。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学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洪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