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邱海明与王世维、王婷、王道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海明,王世维,王婷,王道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海明,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荆门市。被执行人王世维,男,1985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婷,女,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道珍,男,195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邱海明与被执行人王世维、王婷、王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