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6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楚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楚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6316号原告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罗泽伟。被告刘楚心,男,汉族,1976年6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楚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元,由原告深圳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 蕾 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席俊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