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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吴承攀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吴承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负责人:吕中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承攀,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承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承攀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于2017-02-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承攀除已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查明被执行人吴承攀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支行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现在准确地址,无法启动拍卖程序,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除无法查明现地址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776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渝0110民初479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桂振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