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金侠诉马明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撤销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侠,马明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马金侠,女,回族,1973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明岐,男,回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302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补偿款2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0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马金侠与被执行人马明岐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2民初29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盖宁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肖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