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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韩伟与臧庆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臧庆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韩伟,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臧庆尧,男,1953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臧庆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韩伟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臧庆尧负担。经申请执行人韩伟申请,2017年4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臧庆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31日轮候查封臧庆尧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2017年8月10日冻结臧庆尧所在的泗洪县鑫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股权5万(暂不要求处置);已执行到位3700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2页/共2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