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宝祥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宝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14号罪犯刘宝祥,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宝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已上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吉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刘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张玉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刘宝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刘宝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宝祥系吉林师范大学工作人员,兼任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副主任。2012年11月,其向兼任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的高海燕提出套取吉林省科技厅拨付四平红嘴大学科技园的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金。由刘宝祥以装修工程费名义虚开18.58万元的发票,以印刷业务费名义虚开1.32万元的发票后,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签字核销,共计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9.9万元。除缴纳发票税款1.99万元外,余额被高海燕、刘宝祥据为己有。其中高海燕分得9万元,刘宝祥分得8.91万元,均用于二人个人消费使用。赃款已退回。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六监区参加辅助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刘宝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