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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张波、殷宏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殷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殷宏斌,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赣0429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宏斌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波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宏斌存款343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夏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