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王琢与甘肃陇昕有色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李国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琢,甘肃陇昕有色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李国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琢,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金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平,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陇昕有色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242号1单元111室。法定代表人:李国毅,经理。被执行人:李国毅,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琢与被执行人甘肃陇昕有色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李国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甘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甘肃陇昕有色金属资源有限公司、李国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琢4062354.15元(案件款4019756.58元,申请执行费42597.57元)。执行中2017年6月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