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飞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飞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飞旋,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飞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飞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飞旋向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剩余租金75796.5元及违约金15746.0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3元,如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被执行人张飞旋名下车牌号为鄂E×××××广汽本田锋范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本案受理费2162元、执行费1305元,以上款项共计95602.56元。但被执行人张飞旋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飞旋的银行存款95602.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