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裕华与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任公司、陈宏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裕华,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北京银基亿泰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675号申请人:周裕华,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循环经济示范园经六路。法人代表:陈宏,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宏,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北京银基亿泰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4号院6号楼4层6428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字第5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周裕华与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北京银基亿泰投资管理中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北京银基亿泰投资管理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北京银基亿泰投资管理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53767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马骏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