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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恒鼎桩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陈立明、陈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恒鼎桩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陈立明,陈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949号原告:长沙恒鼎桩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张米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飞仙,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水清,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明,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陈浩,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恒鼎桩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明、陈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沙恒鼎桩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