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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廖宇婷、王希、李征诈骗一案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廖宇婷,王希,李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宇婷,女,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王希,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李征,男,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廖宇婷、王希、李征三被执行人诈骗一案,由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廖宇婷应缴纳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王希应缴纳罚金60000元,被执行人李征应缴纳罚金6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罚金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600元。执行中,本院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希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扣划663.39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中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