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徽大兴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大兴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34号申请人: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银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58514582F(1-1)。法定代表人:张高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大兴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盛桥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98131674G。法定代表人:张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安徽大兴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兴科技食品有限公司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案外人张帝以其位于巢湖南岸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52幢1单元1201室为申请人巢湖市力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大兴科技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帝巢湖南岸碧桂园银屏秀色苑二街52幢1单元1201室(房地权证巢湖市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