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祁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祁建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2056号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方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刚,公司职员。被告:祁建龙,男,回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身份证号:。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被告祁建龙自动履行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元,本院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