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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普朝权、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朝权,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普朝权。被执行人: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普朝权与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东景劳人仲案字[2016]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楚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武汉硚口支行账户70×××03的银行存款91256.85元;二、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凤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