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1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代彬胡登祥与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代彬,胡登祥,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4549号原告:王代彬,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鹃,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淋,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登祥,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鹃,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淋,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丽,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7461040X。法定代表人:刘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静,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莲,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彬、胡登祥诉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衡通土地整治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代彬、胡登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代彬、胡登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代彬、胡登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10元,依法减半收取714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代彬、胡登祥负担。审 判 长  雷元亮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龙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