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朋、陈乾等与商丘市回族金太阳幼儿园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陈乾,商丘市回族金太阳幼儿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60号原告:徐朋,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陈乾,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陈明海,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父亲。被告:商丘市回族金太阳幼儿园。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级法院北侧。法定代表人:雷保丽,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河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金世纪广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85077306Y。负责人:范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苑来有,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水县,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朋、陈乾诉被告商丘市回族金太阳幼儿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朋、陈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朋、陈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朋、陈乾负担。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詹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