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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204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志迁申请执行张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迁,张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048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志迁,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辉,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亚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71436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45.4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亚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6000714363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69.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换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