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国际汽车城第3栋。法定代表人:邓小义。被执行人邓小义,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生,住所地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萍乡市玖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邓小义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龚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