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民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廖世忠与谭桂华、张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忠,谭桂华,张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民初1374号申请人:廖世忠,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曦(特别授权),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桂华,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申请人:张良斌,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廖世忠与谭桂华、张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世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谭桂华、张良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廖世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谭桂华、张良斌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廖世忠名下的车牌号为湘K×××××的品牌型号为宝马2979CC越野车5UXFG2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转让、转移、出借、出租、抵押等形式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雪姣人民陪审员 邓建成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娟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