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与周闻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周闻峰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4685号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38号村民周佑梅私宅。法定代表人:赵红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成,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闻峰,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闻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沙宏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