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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露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露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225号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孟庆通。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张露露,男,200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露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0.00元;2.要求被告偿还2014年至2017年利息款25020.32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6日借款人张建军在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霍龙门信用社以种地为由贷款80000.00元。2016年2月20日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要,借款人均未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但被告并不在原告提供的住所居住。因原告在起诉状中列写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本院曾要求原告补正,但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补正,故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康则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