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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彭小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小跃,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小跃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小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至5月2日,被告人彭小跃使用其公司配发的189××××2565工作手机,擅自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登陆该手机绑定的公司负责人张某成的支付宝账号并盗刷,分18笔以5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数额向其网友转账达94500元,待网友还款后,4月22日至5月1日,被告人彭小跃通过其支付宝账号“蓝色矢车菊”、“跃跃”分10笔以4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数额向张某成支付宝账号转入共66000元。截至5月2日,由于被告人彭小跃将部分网友还款用于其自身偿还借贷平台欠款等,导致尚欠28500元未还入张某成支付宝账号。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彭小跃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彭小跃与被害人张某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从2017年6月1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彭小跃分7期向被害人张某成还款28500元,被害人张某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小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成的陈述、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小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小跃能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小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光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