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3执7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谭荣与郑国庆、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郑国庆,吴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8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郑国庆,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吴红梅,女,汉族,生于1985年9月3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谭荣与被执行人郑国庆、吴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该案于2017年7月24日执行立案。本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郑国庆、吴红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在达州市达川区有住房一套。但二被执行人涉及案件众多,该房屋已被多家法院保全查封,现无法对所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谭荣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荣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谭荣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