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刘良国、赵俊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国,赵俊武,赵俊武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国,男,194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五河县,被执行人:赵俊武,男,1969年11月12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赵俊武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良国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赵俊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良国粉面款5550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承担90元,被告承担12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