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名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名军,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住广东省汕头市。2017年5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名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晓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名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名军搭乘被害人陈某的车子回湖北省阳新县老家,在第一次到服务区休息的途中,趁陈某不注意之时,将被害人陈某放在车上驾驶室旁盒子里用黑色塑料袋装的30000元人民币放到自己背的背包里。2017年1月27日3时许,被害人陈某的车子行驶到南昌市湾里服务区休息时,被告人李名军怕事情败露,就利用上厕所之机,背着装有30000元钱的背包从湾里服务区侧面小树林离开。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李名军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8386元。2、2017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李名军租住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拱桥村红苹果公寓时,进入房东吴某1的房间内,将吴某1的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2017年5月22日,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吴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名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吴某1的陈述,证人吴某2、张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物发票,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名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2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名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名军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名军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名军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陈某、吴某1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名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二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饶多多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