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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庚英与张秀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300号原告张庚英,女,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张秀波,男,汉族,住德惠市。被告任永刚,男,住德惠市,原告张庚英与被告张秀波、任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庚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赊欠化肥款1398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2日被告张秀波通过被告任永刚在原告处赊购化肥151860元。2016年5月20日因被告购买化肥有剩余,原告将剩余化肥拉回,产生运费300元。被告尚欠化肥款139800元。现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秀波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庚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68元使用84元返还原告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