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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小亮与马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亮,马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071号原告:刘小亮,男,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伟伟,男,33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刘小亮诉被告马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2017年8月4日,原告刘小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小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司萌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