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569袁齐与吴伟峰、奚海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齐,吴伟峰,奚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2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569号原告袁齐。委托代理人肖燕,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伟峰。被告奚海荣。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静,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9楼西。负责人任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齐与被告吴伟峰、奚海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齐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姚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