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载甫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载甫,张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975号申请执行人苏载甫,住甘肃省庆城县。被执行人张兴宽,住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载甫与被执行人张兴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兴宽向原告苏载甫清偿债务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张兴宽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载甫与被执行人张兴宽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兴宽于2017年12月底将本案应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苏载甫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兴宽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苏载甫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9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