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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刘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刘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2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刘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新立,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璇,辽宁诺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婷婷,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刘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谷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