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胜模、石德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胜模,石德生,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高胜模,男,1953年1月23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石德生,男,1952年2月22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法定代表人:俞月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高胜模诉石德生、彭泽县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