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天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玉柱,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5088814T(1-1)。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被执行人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昌,任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72898669G(1-4)。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天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力科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天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2017年8月4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