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慕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2刑初212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某某,男性,汉族,1994年4月23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临夏市68206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部队的领导,以给被害人马某某提干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5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2、2017年1月6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宁夏中卫市68211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该部队的领导,以给被害人王某某提干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骗取被害人现金5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3、2017年1月7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宝鸡市68241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部队的领导,以给被害人何某某提干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4、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酒泉市68208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部队的领导,以办私事需要钱先让被害人曹某某垫付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5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5、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嘉峪关市68207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部队的旅长,以部队首长出差需要钱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付某某现金5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6、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宁夏青铜峡市68242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告诉接线员要找他们连长,由于被害人王某某正在休假,接线员便将王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慕某某。后被告人慕某某拨通王某某电话,冒充该部队首长的通信员,以给王某某提干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现金8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7、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陇西县文峰镇68222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部队的首长,以领导有私事给被害人周某某安排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17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8、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天水市68212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该团团长,以给被害人张某某提干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现金20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9、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慕某某拨通驻扎在甘肃省临夏市68206部队一连队的座机电话,冒充部队领导,以领导有私事给被害人申某某安排工作为由,通过微信聊天提供了高某某的银行卡号,以支付宝转账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0元,后慕某某将钱用于日常开销挥霍,现金未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物品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勘验、检验、辨认、实验笔录,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付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手机、银行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车志雄审 判 员 康 诚人民陪审员 张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史陇霞 百度搜索“”